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盘锦市2008年住房建设计划

盘锦市2008年住房建设计划

盘锦市2008年住房建设计划



第一章
总则




为了贯彻落实国家房地产市场宏观调控政策,根据《关于请督促做好住房建设计划和住房建设规划制定和公布工作的函》(建办规函[2007]740号)、《关于建立住房建设计划(规划)编制公布工作监办制度的通知》(建规函[2007]380号)、省建设厅《关于做好住房建设计划和住房建设规划制定与公布的补充通知》要求及相关政策法规的要求,为加强我市2008年城市住房建设的指导和统筹,进一步落实政策保障性住房的供应需求,制定本计划。本计划与《盘锦市住房建设规划》共同承担对城市建设的综合调控作用。

第二章 2008年住房建设计划


   



根据《盘锦市住房建设规划》(2006-2010年),2008年我市住房建设计划如下:

一、商品住房建设计划

2008
年,计划建设商品住房2.13万套,建筑面积169.2万平方米。商品房建设原则是优先保证中低价位、中小套型普通商品住房,保证套型建筑面积90平方米以下住房面积所占比重达到开发建设总面积的70%以上。

二、经济适用房建设计划

经济适用住房用地选址主要在平房区、城中村改造地段,总建筑面积2万平方米,其中双台子区和兴隆区各1万平方米。
三、廉租住房建设计划

廉租住房项目选址主要在平房区、城中村改造地段,按统一规划、分区建设的原则,2008年建设1万平方米。

四、限价住房建设计划
廉租住房项目选址主要在兴隆台区, 2008年计划对34万平方米住房实行限价。

第三章 实施保障措施


   



一、加大闲置土地处理力度,积极盘活存量土地。对闲置土地,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置。

二、加强普通商品住房建设。应建立并完善在限套型、限房价基础上竟地价、竟房价的中低价位、中小套型普通商品住房开发建设模式,积极推进中低价位、中小套型普通商品住房用地招标出让。新开工的商品住房建设,按年度总量控制,保证套型建筑面积90平方米以下住房面积所占比重达到开发建设总面积的70%以上。

三、逐步提高商品房预售门槛。规划期内,应进一步深化住房销售制度改革,对新出让的商品住房项目,逐步推行竣工验收后销售的模式。

四、社会保障性住房由市政府统一规划,政府相关部门统一组织建设。新增社会保障性住房的建设规模、套数、户型、面积标准、装修标准,以及出售、出租、使用管理的相关办法,由相关职能部门统一制订。

五、规范廉租住房建设资金管理。廉租住房保障资金来源实行财政预算安排为主,多渠道筹措的原则,进一步加强廉租住房建设资金监管,促进廉租住房建设资金合理使用。

六、重视廉租住房建设。在建设廉租住房的同时,扩大廉租住房的来源,可以将政府出资购买、建设的住房,以及腾空的直管公房、社会捐赠的住房和其他渠道筹集的住房转为廉租住房。加强廉租住房对我市低收入户籍人口和符合规定条件的暂住人员的保障作用。

七、完善经济适用房管理。进一步完善经济适用房建设和销售管理制度,严格执行国家经济适用房管理各项政策,加大经济适用房建设与销售过程的监管。






盘锦市城乡规划建设委员会
                                            盘锦市房产局


二〇〇八年一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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